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3年2月函告有關為簡化同廠址同劑型生產線移轉、整廠遷移或不同廠址同劑型生產線移轉、委託製造或產地變更等案件,自即日起至103年6月30日止,變更後製造廠如為經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符合PIC/S GMP規定者,併採簡化措施辦理
- 更新日期: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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