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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理/毒理】針對相同給藥途徑製劑,短效藥品(TID)改成長效藥品(QD)之研發,在血中濃度曲線沒有超過原來已核准藥品最高血中濃度的情況下,若沒有用到新賦形劑*,是否可以免除執行新劑型產品之非臨床毒理試驗?【本題不適用於Liposome、經皮吸收劑型、奈米劑型】

  • 更新日期:2025-10-31
  • 點閱次數:224

是否得以免除執行新劑型產品之非臨床毒理試驗,建議廠商先參考下列6點進行自我評估:

1. 新劑型未來所使用之劑量、期間是否未超過已核准劑型或(原)前開發劑型。

2. 已核准劑型或(原)前開發劑型PK profiling (AUC, Cmax等)是否可以涵蓋新劑型。

3. 已核准劑型或(原)前開發劑型的非臨床安全性資訊是否足以支持新劑型(/新給藥途徑)。

4. 是否有代謝物或不純物安全上之疑慮。

5. 配方組成含量是否可由過去資料支持。

6. 無改變使用途徑。

廠商可依據上述1-6點,提供自我評估說明,提供法規單位考量是否足以免除執行新劑型產品之非臨床毒理試驗。

*新賦形劑之定義請見「藥品新賦形劑品質技術文件送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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