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理/毒理】新藥研發過程中,欲進行藥物劑型轉換,若由全身系統性作用改成僅具局部作用,在藥毒理方面是否可以引用已核准劑型或(原)前開發劑型資料,針對新劑型產品在藥效評估試驗外,僅加作局部毒理試驗即可?
- 更新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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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廠商先參考下列5點進行自我評估:
- 新劑型未來所使用之劑量、期間是否未超過已核准劑型或(原)前開發劑型。
- 已核准劑型或(原)前開發劑型PK profiling (AUC, Cmax等)是否可以涵蓋新劑型。
- 已核准劑型或(原)前開發劑型的非臨床安全性資訊是否足以支持新劑型及新給藥途徑。
- 是否沒有代謝物或不純物安全上之疑慮。
- 賦形劑的配方組成含量由過去資料是否可以支持。以及是否有人體使用經驗。
廠商可依據上述1-5點,提供自我評估說明,供法規單位考量是否可以接受該新劑型產品在非臨床毒理部分,僅提供新劑型產品局部作用製劑所需之相關毒理試驗已足夠。
【藥理/毒理】申請首次於人體執行之藥物臨床試驗 (first in human study: FIH)審查,應檢送非臨床藥毒理以及非臨床藥物動力學部分技術性資料,除主持人手冊(investigator’s brochure: IB)內容外,是否應檢附各實驗之完整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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