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已上市藥品申請學術研究用之臨床試驗,是否須送審?
- 更新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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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TFDA公告(衛署藥字第0960305954號函),對於已領有TFDA核發許可證之藥品,申請供學術研究用臨床試驗計畫,其使用劑量如於原核准範圍內者,得由試驗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自行列管。
另外,由試驗主持人發起之學術研究用臨床試驗計畫,如試驗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本於權責審查顯有疑慮,或認屬顯有安全之虞者,得函送衛生福利部申請臨床試驗審查,此類學術研究用臨床試驗計畫成果報告,不得作為申請查驗登記之唯一依據,相關注意事項,請依TFDA衛署藥字第0940327777號公告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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