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生物藥品】請問人用血漿藥品查驗登記申請,一定要檢附採用證明嗎?
- 更新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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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基因工程藥品(含生物相似性藥品)、疫苗類藥品、人用血漿藥品與過敏原藥品等四類生物藥品申請查驗登記,可參考《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1條及其附件六,其中採用證明規定如下:
1. 如我國已有類似(同來源、同成分)藥品上市,則其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得替代採用證明。
2. 如我國無類似(同來源、同成分)藥品上市,則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8條、第38-1條至第38-5條規定辦理。
【行政/法規/生物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四十一條之附件六中註記『如我國已有類似(同來源、同成分)產品上市,則其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得替代採用證明』中,「同來源、同成分」的定義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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