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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速放劑型已在臺灣上市,而緩釋劑型在美國上市尚未來臺申請,今欲申請該緩釋劑型藥品,應依學名藥申請查驗登記或依新藥申請查驗登記?

  • 更新日期:2025-02-08
  • 點閱次數:206

應先查詢國內是否有其他廠牌同成分之緩釋劑型藥品上市,若國內已有核准上市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同適應症之緩釋劑型藥品,建議廠商備齊資料函詢TFDA,是否可以學名藥方式申請查驗登記。若國內未有相同緩釋劑型或有相同緩釋劑型但劑量不同之藥品許可證,則該藥品應分別以新劑型製劑或新單位含量製劑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並且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九條附件二及附件三檢附相關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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