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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名藥之仿單規定為何?

  • 更新日期:2025-02-08
  • 點閱次數:1270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仿單,應依已核准之首家仿單核定方式記載;申請查驗登記或仿單變更之非監視藥品應依我國已核准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及同療效之藥品仿單記載,其有加刊關於產品特性及藥品安全性資訊,且就加刊內容檢附科學依據者,不在此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修正仿單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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