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製造管制】衛生福利部105年3月11日部授食字第1041408733號公告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其中第六章關於「先導性規模 (pilot scale)」之定義,條文中僅特別提及口服固體製劑不得少於100,000劑型單元為原則。排除特殊劑型,其他非口服固體製劑是否得以量產批量的1/10作為學名藥查驗登記之批量?
- 更新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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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殊劑型以外之非口服固體製劑,其先導性規模試製批量至少為量產批量的1/10。
【行政】若一種原料藥有兩個以上製造廠來源,可否在同一案件申請DMF?或需分案申請?
【化學製造管制】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對於原料藥殘餘溶劑允收標準的規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