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製造管制】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對於原料藥殘餘溶劑允收標準的規定為何?
- 更新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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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藥檢驗規格中,殘餘溶劑(residual solvent)允收標準(acceptance criteria)可依據ICH Q3C訂定;若原料藥製程中使用之溶劑未收載於ICH Q3C中,則應提供合理之安全性資料支持殘餘溶劑允收標準之訂定。
【化學製造管制】衛生福利部105年3月11日部授食字第1041408733號公告之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其中第六章關於「先導性規模 (pilot scale)」之定義,條文中僅特別提及口服固體製劑不得少於100,000劑型單元為原則。排除特殊劑型,其他非口服固體製劑是否得以量產批量的1/10作為學名藥查驗登記之批量?
【化學製造管制】半透性容器包裝之含水製劑,於安定性試驗資料中若已提供低濕度條件之長期及加速試驗結果,水分流失率是否應列入評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