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原開發廠許可證已註銷,日後首家查驗登記申請案是否得以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 更新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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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33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應依新成分新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無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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