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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製造管制】3.2.P.6與3.2.S.5皆是對照標準品或對照物質之說明,若在3.2.S.5已列,是否不須於3.2.P.6中重複列出?

  • 更新日期:2025-08-20
  • 點閱次數:202

在3.2.P.6之段落中,若部分標準品資料已列於3.2.S.5中,得以交互參照之方式引用,其餘對照標準品或對照物質之資料若僅於分析成品時使用,則須列於3.2.P.6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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