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輸入原料藥申請查驗登記,哪些行政文件須辦理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
- 更新日期: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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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年內查核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影本,檢送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文件皆需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但為德國、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瑞士、加拿大、澳洲、比利時、瑞典等十國(以下簡稱十大醫藥先進國家)衛生機關出具者,得免驗證。倘若該證明文件可於官方網站查詢者,得免除簽證,惟檢附影本文件者,須另加送該影本與正本相符之切結書。
有關GMP證明文件之規定可參考TFDA網站:首頁>業務專區>製藥工廠管理>製藥工廠>原料藥許可證符合GMP管理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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