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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製造管制】申請原料藥查驗登記或原料藥主檔案核備時,其原料藥規格若依據藥典訂定,有何限制?

  • 更新日期:2025-11-04
  • 點閱次數:593

依照《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其原料藥規格若依據藥典者,應註明藥典名稱、年次、版次,且以中華藥典、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出版藥典、或經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採用藥典為限(例如:歐洲藥典),其版本應為所採用者之最新版。
原料藥主檔案申請若以CEP為依據之精實審查,其規格應依據最新版本之歐洲藥典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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