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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46條規定,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而同法第39條第四項亦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現行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於94年01月07日公布,並經多次修正,該準則中規定各項藥品查驗登記及相關變更應注意與遵循之事宜。以下內容將介紹如何申請上市後適應症及用法用量變更登記,最新公告請至台灣藥物法規資訊網查詢。
相關注意事項:
請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最新之「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