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藥事法第6條,藥品包含原料藥及製劑。申請商如欲製造或輸入原料藥應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而同法條第四項亦規定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辦理。現行「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於94年1月7日公布,並經多次修正,該準則中規定各項藥品查驗登記應注意與遵循之事宜。原料藥查驗登記所需文件可參考準則第42條之附件八及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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