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藥事法第八條定義,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製劑可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及成藥三類別。醫師處方藥品依藥事法第五十條規定,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藥性較溫和,安全性也較處方藥品高,民眾可於一般社區藥局購買,並在醫師、藥師或藥劑生的指示下使用。成藥(含乙類成藥)依藥事法第九條定義,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以下將介紹如何申請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查驗登記。最新公告請至台灣藥物法規資訊網查詢。
請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最新之「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