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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下情況不屬《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條所稱之醫療器材廣告、無需送審:
一、僅刊登醫療器材品名、價格、特價優惠折扣、規格、材質、產品外觀圖片、廠商名稱、地址或電話,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二、針對特殊事件之聲明啟事,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三、辨別醫療器材真偽之差異圖片或說明,未涉及宣傳醫療效能。
四、完整刊登依本法核准之標籤及說明書,未記載前三款事項或招徠銷售之內容。
五、衛教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