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廣告申請資格有無規定?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
惟如有同一則廣告內含有分屬不同醫療器材商持有之許可證產品情形時,醫療器材商可以授權之形式,統一由一家醫療器材商向一個審查單位提出申請。
哪些醫療器材宣傳內容無須送審呢?
醫療器材廣告之申請應準備哪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