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機構建立與保存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需要有哪些資料欄位?
- 更新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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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醫事機構就其使用之醫療器材,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及保存醫療器材下列供應來源資料:
一、 產品識別資訊。
二、批號或序號。
三、數量。
四、供應者或其他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資訊。
五、收貨日期。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醫事機構如使用「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包括E.3610 植入式心律器之脈搏產生器、I.3540 矽膠充填之乳房彌補物、L.5980 經陰道骨盆腔器官脫垂治療用手術網片等醫療器材),除前項資料外,醫事機構應依各別批號或序號,建立及保存接受治療之病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聯絡資料之流向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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