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不是正體中文版或英文版,我一定要翻譯成這兩種語言嗎?譯本是否需要驗證?
- 更新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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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24條,依本準則辦理之申請案,申請人檢具之文件、資料,非正體中文或英文者,應檢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另外,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6條附表二說明第四點第(三)項規定,本項文件限出具日起2年內有效,且應經我國駐該地區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以下簡稱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證明文件如非以英文出具者,應同時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且譯本應經驗證。
哪些出產國的許可製售證明可以不用驗證呢?
進行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時,是否有可以代替國外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的方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