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產品一定要標示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嗎?
- 更新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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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規定與衛授食字第1101603410號公告說明,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應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如下:
一、除衛生套、衛生棉塞、乳膠病患檢查手套、滅菌類、植入類及體外診斷試劑之醫療器材外,其餘醫療器材得僅刊載製造日期,免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二、植入式金屬材質醫療器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僅刊載製造日期,免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一)使用前滅菌。
(二)不具分解特性。
(三)非積層製造。
(四)無表面塗覆物質。
三、單獨之軟體類醫療器材(Stand-Alone Software as Medical Device)已標示軟體版本資訊者,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四、使用人力及重力以外能源之醫療器材,其製造日期得僅刊載年、月。
醫療器材的標籤或說明書有要求標示資訊內容和字體大小嗎?
我收到標籤核定本上面的地址為「依所轄衛生局最新核定之醫療器材商地址內容刊載,市售品須刊載實際地址」,那市售醫療器材標籤中的地址要如何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