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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產品需要在辦理查驗登記時進行產品送驗呢?

  • 更新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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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申請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具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

依據衛授食字第1111611744號公告,上述應辦理檢驗品項如下:

一、肝炎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二、HIV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三、HTLV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四、ABO血型檢驗試劑。

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驗試劑。

另提醒,申請人應依TFDA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附足供檢驗所需樣品數量,辦理送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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