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產品需要在辦理查驗登記時進行產品送驗呢?
- 更新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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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申請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具足供檢驗所需之樣品,辦理送驗手續。
依據衛授食字第1111611744號公告,上述應辦理檢驗品項如下:
一、肝炎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二、HIV 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三、HTLV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四、ABO血型檢驗試劑。
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驗試劑。
另提醒,申請人應依TFDA送驗通知,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驗費,並檢附足供檢驗所需樣品數量,辦理送驗手續。
請問專供外銷許可證(衛部醫器外製字號)變更與有效期間展延的辦理方式是否同等於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與展延?
現行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簡化措施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