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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年度申報」時,有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案件相關事項:
一、品名有使用商標之相關註冊證明文件。倘品名冠有特定國家或國際組織標準之性能規格專有名詞者,應檢附該地區國家、第三方驗證單位或國際組織出具之佐證文件。
二、有委託製造事實者,應檢附委託製造之核准證明文件。
三、有授權使用QMS/QSD製造許可之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