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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經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並經核准執行,請問「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標籤有無其他相關規定?

  • 更新日期:2025-11-20
  • 點閱次數:1105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條,本法所稱試驗用醫療器材,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經證實,專供臨床試驗用之醫療器材。

依《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試驗委託者應備妥試驗用醫療器材,該器材並應標示有「臨床試驗專用」之文字,可以中文或等義英文(Investigational Use Only/for clinical trial use only)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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