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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售證明常見缺失?

  • 更新日期:2025-11-20
  • 點閱次數:1121

常見製售證明的缺失有:

一、檢附製售證明的影本,卻未指明正本在哪一申請案中、或是提供的申請案號內沒有該文件的正本、或是申請案已因不准登記結案(故所有資料已歸還申請商),或是影印的文件不完整,未檢附驗證頁等。

二、製造業者名稱、地址,與申請書、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說明書、產品標籤等其他資料刊載不一致,或是僅載法定製造業者而未刊載實際的製造業者、或未寫明製造業者(例如:Manufacturer、Manufactured by xxxxx),而僅載明其他內容(如Name of the responsible for 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Marketed by xxxx incorporation)等情形。

三、未載明產品名稱、型號或規格,或所載資訊與原廠說明書、產品標籤標示不一致;有漏失、誤繕;或僅載明產品一般性名稱(例如血壓計),而未載明規格型號(Model,例如AS-157);或僅載明產品之一般性名稱(例如:Guidewire、一次性使用針灸針)及訂貨編號(Reorder Number、Catalog Number),而未載明完整的產品名稱型號或規格(例如:半徑0.16-1.45mm,長度13-100mm)等。

四、未載明得於產製國自由販賣(例如:can be placed on the French market、can be marketed without restriction within Germany等字句)。

五、未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六、已超過2年之有效期限(應由製售證明簽發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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