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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製造、輸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得免核定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經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其產品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刊載內容由廠商自行製作,惟仍須與許可證核定內容相符,且須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