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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如來不及於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展延以致超過有效期間,請問若於原許可證到期後6個月內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時,應檢附哪些資料呢?

  • 更新日期:2025-11-20
  • 點閱次數:2864

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9條規定,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至前,未依第17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第5條及第6條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

上述申請案如為第二等級、第三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案,且於有效期限屆滿至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者,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簡化申請程序),不受本準則第6條規定之限制: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二、原許可證。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四、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擬稿。

五、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國產者,免附。

六、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國產者,免附。

七、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另提醒申請人,辦理『原許可證到期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時,申請人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申請產品範圍須與原許可證一致,如超出原許可證核准登記範圍,應重新檢附完整資料辦理,不得簡化申請程序。

二、應依原核准之標籤、說明書及包裝內容,重新檢附新的標籤、說明書及包裝擬稿供審查人員審核。

三、該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將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

如已過期之許可證為原以一物多品名方式辦理(下稱「子證」),且其「母證」亦已逾期者,應先辦理逾期母證之查驗登記,(惟應先評估母證是否符合《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9條規定),俟取得新許可證字號(即新母證)後,已逾期子證以新母證之ㄧ物多品名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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