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許可證所有人變更(移轉)應檢附文件為何?
- 更新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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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13條,許可證所有人變更(移轉)屬許可證變更範圍,申辦送審文件應檢附同準則之附表四所列如下:
一、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許可證正本。
三、受讓人之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
四、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正本。
五、讓與人及受讓人共同出具之讓與聲明書。
六、受讓許可證之醫療器材商(受讓人)對受讓醫療器材負責之聲明書。
其中,代理權移轉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共同申請”;意即兩個醫療器材商應寫同一份「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讓與聲明書」,並列醫療器材商名稱地址,並雙方用印於申請書及讓與聲明書上。
此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必須要有”終止”及”移轉”兩個關鍵字(詳述終止讓與人之登記權利,改由受讓人登記),且務必載明所有授權登記之產品品名、規格與型號及讓與人與受讓人雙方名稱、地址。限原廠出具日起一年內有效。
本公司原設址於○○市○○區某A路,因市政府整編新地址為某B路○段,是否須辦理變更醫療器材許可證為新址?
第二、三等級輸入醫材同一產品不同品名許可證申請文件中,出產國之許可製售證明應如何刊載,是否還須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