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類似品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是否可減免臨床證據資料?如在申請過程中有類似品上市,是否可將此案件轉為一般醫療器材審查?
- 更新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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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6條附表二,說明第9點第4項,第二等級且無類似品之醫療器材者,除另有規定外,得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佐證資料替代臨床試驗報告:
一、該產品預期效能無種族差異。
二、該類產品宣稱之預期用途或適應症,未曾於國外有嚴重不良反應報告及未曾被要求下市。
三、該產品與國內已核准上市產品之不同處,可以經由臨床前資料(含試驗)證明其不影響產品之安全及有效性;或提供該產品已於美國及歐盟核准上市之證明文件,且其擬申請之適應症未超出美國及歐盟皆核准之範圍。
在申請過程中如有類似品上市,可先與TFDA溝通,經評估其產品特性相似且風險等級未提升,可將該上市類似品資訊納入審查考量,但如屬第三等級高風險之醫療器材,仍須檢附臨床證據資料,必要時將提請TFDA醫療器材諮議會討論。
產品想判別是否為醫療器材?
如果某項醫療器材,目前列屬於第1等級,本公司建議應該從嚴管理提升到第2等級,請問哪個單位可以受理我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