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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之補件方式?

  • 更新日期:2022-03-29
  • 點閱次數:1745

申請案件如有資料不齊全,而經承辦人發文通知補件情形時,業者應依本署通知之期限內(三個月內)備齊資料補件到署。(補件以一次為限) 而補件期限尚未到期,若業者已補件在案者,仍將視同已補件案件。(即縱使補件期限尚未到達,業者已補送資料到署,本署將依補正資料逕為審查核駁,不再另通知補正資料。)


凡未能如期補件者,本署將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核駁。


回復不准登記之廠商,得於收到公文後4個月內,備齊應補正資料及本署退件之原申請案相關資料,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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