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QSD簡化模式時,美國或歐盟簡化模式是否也需要檢附「輸入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申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申請書」中要求之3.7~3.9相關程序文件。
更新日期:2019-07-11 | 點閱次數 : 2558 次
檢附情形可能為以下:
若以美國廠簡化模式申請,仍須檢附3.7-3.9相關程序文件。
若以歐盟簡化模式(TCPII)申請,需視原驗證單位Notified Body出具之最近一期查廠報告中,是否敘明包含TCP查核方案;
未包含TCP查核方案者,需另檢附原廠針對台灣之通報及回收相關程序書(3.7~3.9相關之程序文件)。
有包含TCP查核方案者,毋須檢附,惟審查人員仍可依實際狀況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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