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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

針對GDP的檢查,是否亦會委託協施查核機構進行?

更新日期:2022-04-13  |  點閱次數 : 855 次 

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協同協施查核機構進行檢查。同時依據《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不經通知,不定期至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作業場所進行檢查。

 


上一筆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第十條,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
下一筆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第8條中的運銷許可與請醫療器材運銷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