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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

依《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16條,「販賣業者應規劃供應商之監控及再評估機制,管控產品應符合採購要求,並作為再評估之參考」。請問再評估之執行頻率?評估的資料有何要求?

更新日期:2022-04-13  |  點閱次數 : 499 次 

業者應考量供應商所提供服務對醫療器材品質之影響程度,自行訂定再評估之執行頻率,一般為每年或每季。而就評估資料,業者應考量供應商所提供規格產品之能力、過往實績及法規符合性等訂定評估項目(例如交期、品質、服務、配合度或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等),並妥善留存評估紀錄。

 


上一筆 依《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12條,「訓練或措施,應包括其有效性之評估與醫療器...
下一筆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23條提及,「販賣業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