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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23條提及,「販賣業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八條有關不良事件通報、回收及建議性通告發布之規定辦理,並訂定其程序,並應每年評估醫療器材回收作業之有效性。」請問每年評估醫療器材回收作業之有效性的實際做法?

更新日期:2022-04-13  |  點閱次數 : 652 次 

評估醫療器材回收作業之有效性,其目的是為了確保醫療器材商了解其醫療器材供應鏈,並在面對真正回收時,有能力及在符合法規規定下執行醫療器材之回收,評估方式可以使用模擬回收等。

模擬回收無須真正將醫療器材回收,是針對一特定批次之醫療器材,確認運銷紀錄,並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追溯並確認醫療器材的流向與數量與原採購之數量、批號一致,並應留存相關紀錄。若當年度已有實際執行回收作業者,則無需再執行模擬回收。

 


上一筆 依《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第16條,「販賣業者應規劃供應商之監控及再評估機制,...
下一筆 請問GDP條文中提及之「建議性通告」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