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藥
藥品風險管理計畫
「風險管理計畫」係參酌美國及歐盟等醫藥先進國家管理制度,以用藥安全為出發點之管理策略,依藥品之風險程度執行,例如:病患用藥說明書、醫療人員通知、特殊風險預防措施等不同程度之風險管理內容,並定期檢視風險管理計畫執行成效,以有效降低國人用藥風險。為協助藥商提出符合要求之風險管理計畫並落實其執行,我國並於101年4月5日公告「藥品風險管理計畫及內容格式參考指引」。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申請新成分新藥查驗登記無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與採用證明(non-CPP)者,須提供上市後風險管理計畫;其他新藥或已上市藥品,如經藥品安全性評估,認定應執行風險管理計畫必要者,亦應依產品風險等級之不同,進行相關之上市後風險管理。
以下內容將介紹藥品風險管理計畫之送件,如欲得知更多藥品風險管理計畫法規,請至相關法規查詢。最新公告請至台灣藥物法規資訊網>綜合查詢查詢。
一、 審查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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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藥品之風險管理計畫與計畫變更
- 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申請查驗登記之新成分新藥(含生物藥品),無檢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與採用證明(non-CPP)。
- 屬國內自行研發之新成分新藥。
- 其他經TFDA認定,須檢送RMP者。
- (二) 風險管理計畫執行成效評估報告
二、 應檢附資料:
- 風險管理計畫:請檢送公文(敘明申請事由)、風險管理計畫書。
- 風險管理計畫變更:請檢送公文(敘明申請事由)、原核准計畫書(註明版本日期)、修正後計畫書、計畫書修正前後對照表。
- 風險管理計畫執行成效評估報告:請檢送公文(敘明申請事由)、核准計畫書(註明版次/版本日期)和成效評估報告。
三、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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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n-CPP或屬國內自行研發之新成分新藥,應於查驗登記時,檢送藥品風險管理計畫。
- 藥品風險管理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如認為計畫有變更之必要者,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 請依衛生福利部同意之風險管理計畫(版次/版本日期:)確實執行,並根據風險管理計畫所訂時程,定期提供執行成效報告。 請確實依風險管理計畫之「執行方法」執行,如發放medication guide、定期舉辦教育訓練、特殊風險預防措施等,並評估其執行成效;請詳實收集AE、SAE案例,並對AE與藥品的相關性進行評估,以及評估是否有新增之藥品安全性警訊。
- 風險管理計畫格式及內容說明,請參考藥品風險管理計畫書(範例)以及藥品風險管理計畫追蹤報告格式(範例)。
- 風險管理計畫之撰寫以中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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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窗口:
案件狀態
受文者
收件地址
新申請案/申復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A) 國家生技園區F棟
(地址:11571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或
(B)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服務中心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號)
四、 風險管理計畫審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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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若對函文內容有疑問,可申請審查中案件函文說明諮詢。
- 註2:有關案件審查進度,可至廠商專區>進度查詢;或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藥品>案件申辦進度查詢。
五、 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