銜接性試驗 銜接性試驗
銜接性試驗框
銜接性試驗
歷史源起
line
相關公告
相關公告
七七公告
line2
免除臨床試驗
line2
銜接性試驗
line2
相關基準
line
評估現況
line
評估查檢表
line
評估流程
line
聯絡我們
框
銜接性試驗框
round1 銜接性試驗公告 round2
line
line
round1 雙十二公告 round2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
  旨:
為健全新藥安全制度,鼓勵藥品之研究發展,保障醫藥品之創新,減少新藥研發資源浪費,及提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修訂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以下簡稱「七七公告」)有關新藥安全監視制度,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醫療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

一、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最後一年緩衝期。

(一)廠商得自行決定依「雙十二公告」或依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七七公告」)規定申請國內臨床試驗。

(二)經本署評估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可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或選擇依「七七公告」規定執行國內臨床試驗。

二、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廠商均應依「雙十二公告」規定申請銜接性試驗,經本署評估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可依評

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或選擇依「七七公告」規定執

行國內臨床試驗。

三、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全面依「雙十二公告」銜接性試驗相關規定實施,廠商應依「雙十二公告」規定申請銜接性

試驗評估,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

 

 


line

round1 雙十二公告-緩衝期 round2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九○○○六九九四九號
  旨:
公告執行銜接性試驗( Bridging Study )期程,如說明段。請查照。
依據: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公告(「雙十二公告」)。
說明:

一、依據82.07.07衛署藥字第8246232號公告辦理。

二、得免除國內臨床試驗新藥本署業經87.03.30衛署藥字第87011284號公告在案。

三、本次公告得免除國內臨床試驗之新藥新增品目,包括下列三類:

(1)具突破性 (BREAKTHROUGH) 療效且用來治療對生命迫切威脅(LIFETHREATENING)疾病之藥品。 ( ADVANCED CASES OF AIDS, ADVANCED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CLASS IV), RECURRENT SUSTAINED VENTRICULAR TACHYCARDIA OR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HERPES SIMPLEX ENCEPHALITIS, MOST ADVANCED METASTATIC REFRACTORY CANCERS, FAR ADVANCED EMPHYSEMA, SEVERE COMBIN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BACTERIAL ENDOCARDITIS SUBARACHNOID HEMMORRHAGE 等疾病之治療藥品。)

(2)有具體資料顯示無族群差異(ETHNIC INSENSITIVE)且具突破性療效之藥品。

(3)診斷用放射性藥品。

四、屬免除國內臨床試驗之藥品,廠商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該臨床試驗,學名藥品(第二家)是否須依公告執行國內臨床試驗,視該新藥(第一家)之執行情形而定,若無須執行國內臨床試驗,學名藥品仍須依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規定辦理。

 


line

round1 雙十二補充公告 round2
  號:
90.4.9 衛署藥字第0900024914號
  旨:
補充說明本署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衛署藥字第八三○一四六四八號公告,及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公告。
說明:

一、補充說明本署八十二年七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二四六二三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三,及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五:

於國內完成銜接性試驗並經本署核准之新藥,自發證日起五年內,凡製造或輸入相同成分、劑型、劑量之學名藥廠商,除依現行規定檢附資料外,應另檢附與第一家相同標準之國內銜接性試驗報告。上述「第一家」係指申請新藥查驗登記且經本署首先核發許可證之廠商。

二、補充說明本署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衛署藥字八三○一四六四八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一第四點及事項二:

(一)「第一家」申請廠商,於本署核發藥品許可證領證通知之同時,本署即檢送該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摘要函知相關公會,其後之申請廠商即可依該摘要,擬妥臨床試驗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監視期間學名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時間:「第一家」申請廠商之藥品經本署核准並列入新藥監視後,始可提出申請。

三、如藥品具本國專利者,則依專利法相關法規辦理。


line

round1 修正雙十二公告-宜含亞洲人 round2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九二○三一三二九二號
  旨:
修正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五八一二號公告說明三,有關銜接性試驗評估相關事宜,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醫療法第七條。
說明: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O八九OO三五八一二號公告說明三修訂如下:

廠商得於申請查驗登記前,檢送藥品之完整臨床試驗數據資料(complete clinical data package),其中宜含亞洲人種資料,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

(一)、 經本署評估毋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查驗登記案中毋須檢送銜接性試驗資料,經審核通過後發證。惟廠商仍可向本署申請執行銜接性試驗,並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

(二)、 經本署評估須執行銜接性試驗者,應依評估結果及相關規定,擬定適當之銜接性試驗計畫書送署審查。

(修訂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O八九OO三五八一二號公告說明三,有關銜接性試驗評估相關事宜)

 


line

round1 公告「得免除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新藥類別」 round2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九三○三○九七七七號
  旨:
補充規定本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O八九OO三五八一二號公告新藥安全監視制度及彙整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衛署藥字第八七O一一二八四號公告、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衛署藥字第八七O四九六六三號、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署藥字第八七O七四七七四號、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衛署藥字第八八O三六七四八號及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九O一二五三O號等五次免除國內臨床試驗公告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醫療法第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為健全新藥審查制度,鼓勵藥品研究發展、提昇國內臨床試驗水準及促進我國生技製藥產業發展,簡化本署部分新藥查驗登記作業,得免除執行國內銜接性試驗之新藥品項如下:

(一) 僅含兩種國內已上市之單方成分,其併用法為現行臨床普遍使用之新療效複方製劑。

(二) 屬持效性釋出製劑之新劑型(不含穿皮貼片劑),其主成分具線性藥動性質者。

(三) 治療愛滋病藥品。

(四) 器官移植藥品。

(五) 診斷用同位素藥品。

(六) 營養補充劑,如胺基酸類大型輸注液。

(七) 清腸劑,限於手術前使用者。

二、前述品項之申請廠商得自行認定並依現行規定,直接檢送相關資料(應包含銜接性試驗自我評估報告)申請新藥查驗登記,惟本署於審查時,仍得視審查情形,要求廠商執行國內銜接性試驗。

 

 

line

round1 公告「得免除申請銜接性試驗評估之新藥類別」補充 round2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發文字號:
衛署藥字第O九三O三一六六九二號
  旨:
有關本署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衛署藥字第O九三O三O九七七七號公告事項二所稱之「應包含銜接性試驗自我評估報告」,詳如說明段。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或所屬機關,請 查照。

公告事項:

一、依據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O八九OO三五八一二號公告及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衛署藥字第O九三O三O九七七七號公告辦理。

二、主旨項所稱「銜接性試驗自我評估報告」,係僅適用該公告品項之前二項產品,其得為完整說明之評估報告;如資料齊全,亦得僅檢送「銜接性試驗評估查檢表」供參,並得由申請廠商自行決定。惟檢送之資料是否足夠支持該藥之查驗登記案,須視審查結果而定。


line
下列選單
 

行政院衛生署 地址:10092 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總機電話: (02) 2321-0151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台北市中正區100杭州南路一段15-1號1樓  Tel: (02) 2322-4567    Fax: (02) 2327-9135

Copyright©行政院衛生署 Browser IE5.5 & 1024x768 pixels for Best Window-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