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以下Q&A為整理現行相關規範與CDE目前的審查原則,不必然與個別案件的審查結果相關。
1. 若一個申請上市許可的新成分新藥,若其作用機轉不明,是否可以准許上市?
一個申請上市許可的新成分新藥,若能提供完整的非臨床安全性試驗報告資料,且其毒性是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並能證明此新藥對於臨床適應症的有效性且無嚴重的臨床副作用發生,雖然其作用機轉不明,但還是可以准許上市。
2. 對於新成分新藥申請上市許可,在何種情形下,需檢附致癌性試驗的完整報告,以供審核?
根據ICH S1的規範,凡對於下列藥物均應在上市前完成並提供致癌性試驗資料:
- 預期未來需持續投藥六個月以上之藥品或需間歇性重複使用之藥品。
- 過去之數據顯示此類別之藥品可能引起致癌性者;
- 藥品之作用機轉(結構活性關係)推測可能有致癌性者;
- 重覆劑量毒性之試驗結果顯示有腫瘤生成現象之藥品;
- 藥品之成分或其代謝產物長期停留在組織中,產生局部的組織作用或病理生理反應;
- 基因毒性試驗結果顯示有致突變性存在之藥品等。
但是若是試驗物質只針對有限的特定疾病或病患進行治療,同時該試驗物質對病患的治療十分有效時,則不需在上市前完成。除非有其他因素考量,一般完整的致癌性試驗不需要在人體臨床試驗前進行。
若藥品擬治療疾病的病患,一般預期只有短期壽命時(即短於2~3年),致癌性試驗即無須執行。
3. 已上市的藥品,申請新適應症新藥的上市許可,需檢附哪些非臨床藥毒理試驗,以供審核?
已在台上市藥品申請新適應症,需提供此成分之藥毒理綜合評估報告,及新療效相關之體內體外藥理作用研究報告;若有參考文獻,亦可以提供參考之。若新療效使用無安全性疑慮者,則毋須提供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
4. 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滿五年,在台屬於新成分新藥(簡稱為Taiwan NCE, t-NCE),申請新藥 查驗登記時,需檢附哪些非臨床藥毒理資料,以供審核?
依據衛生署95年12月26日衛署藥字第0950350684號公告草案,已在十大醫藥先進國核准上市五年以上但屬國內新成分藥品(不包括生技藥品),辦理新藥查驗登記,應檢送以下的非臨床藥毒理試驗資料:
- 藥理/毒理相關試驗報告或文獻資料。
- 若有特殊毒性考量如:藥品之安全指數很低且藥品之吸收性質獨特、或含非法定之賦形劑,廠商需以該申請廠產品執行毒性試驗。
- 若化學製造與管制資料顯示成品不純物/分解產物含量大於ICH Q3B之限量,尚需以該申請廠之原料藥或產品進行下列之試驗,以研究不純物/分解產物之安全性:
- 一個為期兩週或以上的囓齒類動物重覆劑量毒性試驗(含組織病理學檢查報告)。
- 體外細菌致突變性測試及體外染色體傷害試驗。
5. 對於動物重覆劑量毒性試驗的時間長短,其要求原則為何?
執行藥品非臨床安全性試驗之重覆劑量毒性試驗,其給藥的時間長短,通常與想要進行臨床試驗與上市後臨床使用的期間、規模與治療用途有關。一般而言,其毒性試驗的給藥時間,必需等於或大於人體臨床使用週期,依照ICH M3的規範,如以下所示:
- 人體臨床試驗所需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對照表
| 臨床試驗試驗週期 |
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 |
| |
囓齒類 |
非囓齒 |
| 單一劑量 |
2-4週 |
2週 |
| ≦2週 |
2-4週 |
2週 |
| ≦1個月 |
1個月 |
1個月 |
| ≦3個月 |
3個月 |
3個月 |
| ≦6個月 |
6個月 |
6個月 |
| > 6個月 |
6個月 |
9個月 |
- 藥品上市時所需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對照表
| 臨床試驗試驗週期 |
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 |
| |
囓齒類 |
非囓齒 |
| ≦2週 |
1個月 |
1個月 |
| ≦1個月 |
3個月 |
3個月 |
| ≦3個月 |
6個月 |
3個月 |
| >3個月 |
6個月 |
9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