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以下Q&A為整理現行相關規範與CDE目前的審查原則,不必然與個別案件的審查結果相關。
1. 何謂安全性藥理(safety pharmacology)試驗?何類藥品需檢附此試驗資料?
安全性藥理試驗是探討某藥物對生理功能可能造成的非預期之不良藥效,應在人體臨床試驗前進行之。其測試系統/器官包括:
- 中樞神經系統:應評估運動力、行為改變、協調力、感覺/運動反射反應、體溫。
- 心臟血管系統:應評估血壓、心跳速率、心電圖。
- 呼吸系統:應評估呼吸速率及深度。
- 評估上述1-3主要測試系統之外的系統: 如腎臟/生殖泌尿系統、自律神經系統、腸胃系統及其他。
根據國際法規協和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ization, ICH) S7A的規範,人類使用的新化學成分所需檢附完整之安全性藥理試驗報告,且其執行須符合GLP規範。此外,不是臨床熟知使用之新複方、新使用途徑新藥所產生之人體暴露量大於原使用途徑、新療效新藥使用劑量大於原核准劑量等新藥,亦需提供。另外已上市的藥劑,若有不良的臨床事件、新的病人族群,或因新的給藥途徑等,引發先前未曾有的安全性顧慮時,也應補充相關試驗資料。
2. 對於動物重覆劑量毒性試驗的時間長短,其要求原則為何?
執行藥品非臨床安全性試驗之重覆劑量毒性試驗,其給藥的時間長短,通常與想要進行臨床試驗與上市後臨床使用的期間、規模與治療用途有關。一般而言,其毒性試驗的給藥時間,必需等於或大於人體臨床使用週期,依照ICH M3的規範,如以下所示:
- 人體臨床試驗所需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對照表
| 臨床試驗試驗週期 |
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 |
| |
囓齒類 |
非囓齒 |
| 單一劑量 |
2-4週 |
2週 |
| ≦2週 |
2-4週 |
2週 |
| ≦1個月 |
1個月 |
1個月 |
| ≦3個月 |
3個月 |
3個月 |
| ≦6個月 |
6個月 |
6個月 |
| > 6個月 |
6個月 |
9個月 |
- 藥品上市時所需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對照表
| 臨床試驗試驗週期 |
重覆劑量毒性試驗試驗週期 |
| |
囓齒類 |
非囓齒 |
| ≦2週 |
1個月 |
1個月 |
| ≦1個月 |
3個月 |
3個月 |
| ≦3個月 |
6個月 |
3個月 |
| >3個月 |
6個月 |
9個月 |
3. 新藥申請進行人體臨床試驗前,需檢附哪些體內外的基因毒性試驗報告資料,以供審核?
在進行人體臨床試驗前,一般須以體外致突變性測試方法評估試驗物質對基因之突變與染色體之傷害情形,若試驗產生陽性反應,則須進行其他致突變性測試。
依照ICH S4的規範,標準的綜合基因毒性試驗須在臨床試驗第二階段開始前完成,試驗內容包括:
(一) 微生物基因突變分析:
一般使用細菌突變測試法,建議使用以下5種菌株:
- S. typhimurium TA98
- S. typhimurium TA100
- S. typhimurium TA1535
- S. typhimurium TA1537、TA97或TA97a
- S. typhimurium TA102、E.coli WP2 uvr A、或E.coli_WP2uvr A(pKM101)
(二) 體外哺乳類細胞遺傳毒性分析
包括體外哺乳類細胞的染色體傷害分析法或體外鼷鼠淋巴瘤tk分析法。
(三) 動物活體基因毒性分析
一般使用囓齒類動物造血細胞的染色體傷害分析法,測試方法如:
- 囓齒類骨髓細胞之染色異常測試法
- 囓齒類骨髓細胞之微核測試法
- 囓齒類紅血球細胞之微核測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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